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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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