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张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