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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1900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在酒泉市一砖厂打工相识;1991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在原定西县巉口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22日,生一女,取名陈*甲,现杭州打工;1998年9月21日,生一女,取名陈*乙,现青海打工。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被告陈*因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夫妻感情已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00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在酒泉市一砖厂打工相识;1991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在原定西县巉口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22日,生一女,取名陈*甲;1998年9月21日,生一女,取名陈*乙,现青海打工。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陈述、结婚证、陈*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陈*于2016年1月12日陈述其与原告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于2016年1月12日陈述债务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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