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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