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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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