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甲与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3月17日在阳坝镇政府登记结婚,约定男到女家生活。婚后第二天,双方就因生活琐事打架,尤其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致使双方感情不和。2003年原告生一女,取名丁*乙;2014年原告生一子,取名丁*丙。多年来被告恶习不改,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进行精神和人格的凌辱。原告考虑到孩子在上学,只好一忍再忍。近日被告又双手掐住原告咽喉,原告向派出所报警才得以幸免,但被告回家后仍然对原告大打出手。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又因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丁*乙、婚生子丁*丙由原告抚养;现居住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经过不断地交流和沟通,共同劳作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分别生育子女二人,尤其是次子的出生更加说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二人虽然有争吵,但并没有原告所称的精神和人格侮辱。被告自结婚后就把整个身心投入家庭当中,岳父母也对被告信任有加。综上所述,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尚好,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谈婚,2002年3月17日双方共同在阳坝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2日原告生一女,取名丁*乙,2014年4月16日原告生一子,取名丁*丙。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在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共同财产有:与原告父母共同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二层六间,与原告父母共同存款140000元,购买长**0轿车一辆,康佳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康佳32寸电视一台、剪茶机一台、豪爵125摩托车一辆、轻骑踏板一辆、油锯一台;共同债权有:借款40000元;无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原告户籍证明、原告结婚证原件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共同养育两个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双方在生活中缺少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只要双方以后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