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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与被上诉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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