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与被上诉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