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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