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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