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祁**、祁**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被告祁**、祁**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朱*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对该案中涉及的赔偿项目已作出处理,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朱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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