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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由于李某某提供的张某某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李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诉称

李某某上诉称:一、原审以张某某地址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和其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在诉状中清楚写明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其主体确切。《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不在适用。原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原审未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直接驳回起诉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时,在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时,查明李某某提供的张某某的地址无法送达,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张某某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已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却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做出裁判,既属程序违法,又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华**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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