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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桑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在网络上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3月16日在白杨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商定被告在原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在原告家呆了一段时间就回家了,三天两头来来回回,不务正业,对原告的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婚后一直没有孩子,经诊断是被告的问题,但被告就是不好好看病。原告一直兢兢业业照顾家庭,被告却一直在他家生活,不管原告的家庭。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辩称:被答辩人所说与事实不符。婚后答辩人一直在外打工,被答辩人也一直陪在答辩人身边。答辩人除了出门打工的时间不在家,其他时间一直在被答辩人家生活,偶尔回家看看自己父母,并不是像答辩人所说结婚不久就回了自己家。所以说答辩人在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不务正业、不负责任。从双方相识到现在,并没有发生过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出现隔阂。因此,答辩人要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相识恋爱,2011年3月16日双方共同在康县白杨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商定男到女家上门。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在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婚前已充分了解,婚后双方能够互敬互爱,感情基础较好。后因双方在生活中缺少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只要双方以后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桑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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