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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2009年9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同年10月,双方订婚。2010年3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于4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18日,我生育女儿张*丁。因我和被告认识较短时间就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没有夫妻感情和共同语言,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事实,使我传染了乙肝,治疗期间,被告及其父母嫌我只花钱,不干活。为了缓和夫妻关系,我与被告于2011年7月出门打工,后我病情加重便回家治疗。被告及其父母嫌看病花钱,我只得借钱治病,使双方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4月7日,我生男孩张*戊。2015年2月,被告发脾气说我只生了两个孩子,什么也没干,双方发生争执。我便带孩子回到娘家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现我虽与被告结婚二、三年,但因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也没有夫妻感情,为结束这不幸的婚姻,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戊由我抚养,婚生女张*丁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辩称:一、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我与被答辩人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经半年的交往、了解,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4月22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于2010年10月18日生女儿张*丁,2014年4月7日生儿子张*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没有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不存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感情”的情况。我曾于2006年下半年患上乙肝,但经及时治疗,已经于2007年8月痊愈。2011年双方在外打工期间,被答辩人患上妇科病,需要手术,被答辩人便回家看病,我和家人则积极地为其治病筹钱。治疗后期,被答辩人担心钱不够用,但借了别人3000元,后也没有用上,并归还了3000元的借款。2015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答辩人母亲便接被答辩人和孩子到娘家生活。后我及家人、亲戚多次去看望,并叫其回家,但被答辩人至今不回家。二、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答辩。综上,我认为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为了家庭的和睦及子女的健康成长,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双方按农村习俗置办酒宴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4月2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10月18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张**;2014年4月7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张**。2015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遂带儿子张**回娘家生活至今。2015年7月,被告及其家人、亲戚曾多次去看望原告及孩子,并叫原告回家生活未果。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亦无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实施“女扎“手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康县平洛镇计划生育工作站证明、手机短信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经人介绍相识、成婚,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并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吵,但只要及时沟通、互相交流,夫妻关系仍能改善。原告向**递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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