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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自2011年起双方经常因被告参与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而争吵,经原告多次规劝无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自2014年3月份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无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现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由原、被告分担人民法院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不同意离婚,如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其亦同意。

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

原告马*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杨*未质证。经本院审核,该组证据真实合法,故予以采信。

被告杨*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杨*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自2011年起双方因被告杨*经常打麻将而争吵,自2014年3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因被告经常打麻将而产生矛盾,自2014年3月分居至今,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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