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丁*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丁*甲离婚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富执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丁*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薛某某7000元,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已领取全部案款,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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