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5月19日本院以(2015)陇民一初字第126号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因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定西**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上诉,定西**民法院以(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27号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上诉。现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包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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