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做出(2014)成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准予原告罗**与被告周**离婚;二、位于成县城关镇石碑村五社坐北朝南砖混结构楼房8间中一楼西端三间房屋归原告罗**所有。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自动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周**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一、甲方罗彩虹自愿放弃上述判决中的第二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由乙方周**补偿甲方罗彩虹人民币45000元(该款于2015年12月14日已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执字第7号案件终结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