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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相识,同年12月15日按照乡俗举行了婚礼,2013年1月14日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不够,缺乏必要的感情基础,婚后仍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由此造成原、被在一起经常闹矛盾。2014年2月被告回娘家后再没有回家,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请求,1、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

原告为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结婚证原件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的情况。

2、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证明双方婚育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返还彩礼。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相识,同年12月15日按照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1月14日在通渭县民政局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至今分居。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家收取原告彩礼款30000元,后被告返还原告400元。

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本应该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一起经营家庭的和睦。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长,但是结婚后不久,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回娘家后一直没有回家,至今一直分居。同时,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感情无和好的可能,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同居时间长、并且办理了正式的结婚登记,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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