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说同意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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