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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诉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2007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6月20日在成县小川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八日生育长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五日生育次女王**,现随我生活。因我两胎剖腹产,未做绝育手术,王**至今未办理户口。婚后,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我与被告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我负气带次女王**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现我与被告长期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债权10000元,我姑姑给我还2000元,还剩8000元,无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旋耕机一台我均表示放弃。2014年农历九月,被告来我娘家将我头部打伤,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王**由我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旋耕机一台、共同债权8000元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我与原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2007年正月同居生活,同年6月20日在成县小川镇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八日生育长女王*乙,现随我生活。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五日生育次女王*丙,现随原告生活,王*丙至今未办理户口。原告诉称说我与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都不是事实,我对原告尊重呵护,家庭中一切事务都由原告做主,我对原告百依百顺,我在打工挣钱就是为了能让原告和孩子过上好日子。2014年农历九月我去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但遭到原告拒绝,还说我打伤其头部。原告举证说我打伤她头部的伤情照片也不是事实,我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在我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债权10000元,是原告分别借给其二哥和姑父各5000元,无共同债务。要是原告执意要和我离婚,原告要赔偿我30万元的损失,但我并不想这样。我认为,我与原告婚姻虽有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我们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20日在成县小川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八日生育长女王*乙,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五日生育次女王*丙。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后,于2013年农历十一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曾于2014年农历九月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但原告未随被告回家,双方此后再未一起生活。分居期间,长女王*乙随被告生活,次女王*丙随原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旋耕机一台,有夫妻共同债权10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抚养次女王*丙,长女王*乙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承认与辩解、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成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所证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照顾,相互尊重,共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本案原、被告系多年的夫妻,已生育了二女,相互间应多一份信任,少一份猜疑。在分居期间被告还叫原告回家,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暂时分居生活,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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