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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任审判,书记员季福星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并谈恋爱,2002年5月22日在南康乡人民政府登记领证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全面,草率成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与原告没有共同语言,遇事没有主见。原告跟上被告上地干活,回家洗衣做饭,孝顺公公公婆,全家和睦相处。原告性格开朗,容易与人交流;被告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不听原告的话,还经常怀疑原告与别的男人说话就有不正当关系。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和家人嫌原告没有怀孕生孩子。2007年7月,原告回了娘家,被告没有理睬,原告就出外打工,双方分居8年之多,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威胁要50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已经7个多月,现再次起诉,请依《婚姻法》规定裁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当庭辩称,1、当初结婚,是被答辩人同意了的,她对与我交往是没有意见的。2、我没有用马刀砍她,这是她无中生有。3、离婚我也同意,但她必须赔偿我结婚时花费的彩礼钱、酒席钱、给她家干活的工钱和寻找她时花费的钱共10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0年秋季相识,于2002年农历4月7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5月22日在成县宋坪乡人民政府(原南康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因性格差异,被告无端猜疑原告,两人因此经常发生争执,甚至打架。2005年,原告出外打工一直未归,双方至今已分居10年之久。2013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患“肺结核”在外住院治疗,案件未能审理。2015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以(2015)成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和好。2015年10月2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出,若原告与其离婚,须给其给付结婚时花费的彩礼钱、酒席钱、给原告家干活的工钱和寻找原告时花费的钱共10万。案经法庭主持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被告给原告所发短信,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病程记录及住院医疗收费收据,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分居达10年之久。2013年以来,原告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了原告离婚的决心,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情绪偏激,并主张由原告赔偿结婚时花费的彩礼钱、酒席钱、给原告家干活的工钱和寻找原告时花费的钱共10万,原告拒绝赔偿,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亦于法无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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