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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1日在成县纸坊镇登记结婚,2000年7月14日生育儿子赵**。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的不良品行全部暴露出来。被告不务正业长期参与赌博,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我们经常发生纠纷,关系不断恶化,加之被告父亲及亲房侄子、侄女在被告的煽动下经常辱骂诋毁我,我看在孩子的情份上口苦婆心对被告进行劝告,希望其悔改、能忍辱负重承担起家务和孩子的生活。但被告不但不悔改,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家庭生活无法维持,我们夫妻矛盾激化,导致我失去对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与被告分居生活长达6年之久。分居期间,孩子赵**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现在成县纸**中学上学。我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我请求:一、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赵**随被告生活,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我与原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1日在成县纸坊镇登记结婚,2000年7月14日生育儿子赵*乙。婚后,我们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曾经腿部受伤,原告都照顾过我。原告说我婚后爱赌博不是事实,我就是偶尔打麻将。我也没有煽动我的亲戚辱骂原告,原告说我煽动亲戚辱骂她,这不是事实。2010年,原告外出打工,我们开始了分居生活。在我们分居期间,儿子赵*乙一直随我父母生活,现在成县纸**中学上学。我为了能让原告和孩子过上好生活,也在外打工挣钱。2015年春节,原告在家短暂待过。我与原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我认为,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1999年4月1日在成县纸坊镇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2000年7月14日生育儿子赵**,现在成县纸**中学上学。自2009年至2010年起,双方因家庭矛盾,原、被告长年外出打工,期间原告回家四次,最后一次于2015年春节回家,后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赵**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由被告抚养,并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承认与辩解、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所证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夫妻,婚后生育了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常年外出打工,导致双方缺乏沟通,聚少离多,夫妻关系淡化。双方应相互沟通,相互谅解,共同维系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还不足予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予以驳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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