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