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称与被告袁某某已和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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