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