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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告知原告可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前交纳公告费用,但其逾期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当依法预交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拒不预交公告费用,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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