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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26日在通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且被告吵架后有家庭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其一直忍让,但被告不知悔改,致原告身心受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王**。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5月26日在陇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6月1日生长女王某某,2010年12月28日生二女王某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遂因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到破裂程度。况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董某某的各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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