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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