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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