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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