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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王某某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通知原告张*于2015年12月4日前交纳公告费用,但其逾期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提起离婚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中产生的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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