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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任*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农历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2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2月10日生育儿子任某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月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至今达2年多,致使夫妻感情恶化。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尽丈夫义务,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置之不理并辱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请: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儿子任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果园5亩、海尔牌冰箱一台、三洋牌电视机一台、华硕牌台式电脑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4、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

原告赵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任*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但儿子任*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

被告任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故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2月10日生育儿子任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主张婚生子任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同意,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子任某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酌情每月负担任某某抚养费600元,至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为每年给付一次,原告享有探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

二、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甲之子任某某(2003年2月10日出生)由被告任某甲抚养,原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给付儿子任某某每月6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每年给付一次(每年1月1日之前给付),并依法享有探望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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