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甲于2015年6月26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经济帮助金3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有2亩果园,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甲10000元,于2015年11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甲5000元,于2016年1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甲15000元;

二、申请执行人李*甲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在案件审理时被执行人郭某某已缴纳,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郭某某自愿负担。

现被执行人郭某某已交纳10000元给付款及35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李*甲已领取了10000元给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郭某某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给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甲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中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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