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杨某某坚持不离婚,经双方协商,原告张某某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