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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