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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