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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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