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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