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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