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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魏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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