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魏某某协议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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