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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