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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