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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陈*某、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7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2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1月28日生育女孩陈*甲,2011年3月16日生育男孩陈*乙,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但未有证据证明陈*某殴打陈*某。2015年6月27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同年7月9日,陈*某赌气外出并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陈某某、陈某某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且已生有孩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尽管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纵观婚前感情基础与婚后夫妻关系,二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视夫妻关系,消除隔阂,依旧可以共同生活,因此,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陈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75元,由陈某某承担。

上诉人诉称

陈某某上诉称:一、上诉人与陈某某婚后感情淡薄,陈某某多次殴打上诉人。原判认为上诉人与陈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二、原审法院仅对上诉人的案件进行调解询问而未开庭,调解结束后未宣读任何文件就径直判决,属于程序不当。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陈某某、陈某某均到庭的前提下对二人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庭审过程对双方进行询问调解,调解不成后依法作出判决,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于是否准予离婚,原判结合陈某某与陈某某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两个孩子的实际,判决不准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有利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及孩子健康成长。据此,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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