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想和被告协商和好,继续共同生活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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