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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