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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