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告聂某某现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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