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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诉讼,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撤回对王**的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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