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84年9月18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但其婚姻属事实婚姻,依法应予确认。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