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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