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梁*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诉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